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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著作权纠纷二审开庭!小说剧本何者在先成焦点

2021-01-05 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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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胜男、浙江省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芈月传》小说权利归属、《芈月传》小说的完成时间是否早于《芈月传》剧本的完成时间等事实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热剧《芈月传》自首播至今已过去近3年,但其背后的纠纷仍未停止。在双方互诉名誉权纠纷、署名权纠纷后,《芈月传》剧本版权方起诉蒋胜男在《芈月传》小说创作中存在抄袭行为。一审版权方被判败诉,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10月31日)下午,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资料图 《芈月传》剧组 新华社记者 张国俊 摄

《芈月传》著作权纠纷 小说作者被诉侵权

2009年,蒋胜男在网络上发表了7000字小说《大秦太后》。这一题材被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花儿影视)捕捉到后,便联系到作者蒋胜男,双方于2012年签订了剧本创作合同,委托蒋胜男对小说进行改编,形成《芈月传》剧本并由花儿影视摄制成为电视剧。

电视剧《芈月传》一经播出便迅速走红,蒋胜男也将长达180万字的同名小说交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

但花儿影视认为,蒋胜男出版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7000字的原著《大秦太后》,反而在部分章节内容上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相应内容完全一致。而电视剧本的创作是包含了集体智慧的共同成果,蒋胜男擅自将剧本改编为小说并出版、销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的著作权。

因此,花儿影视将蒋胜男、出版方浙江文艺出版社、销售方中关村图书大厦,要求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并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蒋胜男系《芈月传》小说的作者、花儿影视公司系《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人。蒋胜男接受花儿影视的委托创作剧本,在创作过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剧本创作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小说改编或抄袭了剧本的内容,故一审判决驳回了花儿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儿影视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先有小说还是先有剧本?

今天下午,本案二审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花儿影视上诉仍主张蒋胜男及小说出版方、销售方侵权,并要求三方赔偿损失200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花儿影视认为,双方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时,曾明确约定“乙方(蒋胜男)在未经甲方(花儿影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传播剧本内容”,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蒋胜男根据剧本创作小说的权利并没有被保留。

同时,花儿影视指出,在剧本完成前,蒋胜男独立创作的内容仅有网络上发布的7000字。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胜男出版的《芈月传》180万字小说完成于剧本之前,且由于小说与剧本有过半的内容完全一致,因此蒋胜男的行为属于侵权。

“如果按对方所说,他们为什么不去聘请专业编剧,而是要用100多万买一个作文的开头呢?”蒋胜男的代理人反问道。

蒋胜男的代理人指出,早在《芈月传》开播时,在海报、片花、微博文字等宣传中,均注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因此,花儿影视早已承认蒋胜男创作小说的存在。而不论剧本还是小说,作者都是蒋胜男,不管是小说抄袭剧本,还是剧本抄袭小说,说法都不成立。

但花儿影视表示,公司之所以曾经认可改编行为,是因蒋胜男谎称长篇小说早已投入创作,但公司在剧本投拍前,从未见到过长篇小说的底稿。因此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的180万字小说和剧本的创作到底何者在先。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编辑:TF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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