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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的财税处理问题

2021-01-06 0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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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某市公布2020年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标准。防暑降温费标准为6323元×3%=189.7元/月,高温津贴为每天35元。看到这一消息,税喵马上想到防暑降温费等同于高温津贴?企业发生的两类支出是否应代扣代缴个税?是否作为缴纳社保费的基数?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等相关问题?

01

高温津贴的财税处理问题

国家安全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联合颁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可见,高温津贴不属于福利,是用人单位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发放对象仅限于高温作业下的劳动者。

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与实际发放工资的财税处理相同。

一是会计处理上,要按受益对象将发生的支出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二是实际发放的,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喵观点:

超过规定标准的高温津贴不一定影响所得税前扣除,只要符合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合理的规定条件,即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且允许作为计算与工资相关的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是发放的高温津贴应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四是劳动者个人取得的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单位在实际发放时应履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02

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问题

正确处理防暑降温费的关键在于,确定防暑降温费的归属问题。归属于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还是劳动保护用品?

(一)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工资薪金支出问题。

财企【2009】24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防暑降温费等。

依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无论是会计还是企业所得税,均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处理,意味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但属于劳动者个人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企业应按工薪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只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在所得税前扣除?

再看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其中,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喵观点:

对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如果把防暑降温费用与工资一起发放且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试想,如果企业不提及防暑降温费,只是就夏季相关月份每月给员工增加若干工资,有谁凭什么能认定其属于防暑降温费?

作为工资处理与否,对个人所得税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企业所得税是据实扣除还是限额扣除问题。如果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虽然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但所发放的金额同时也成为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夏季可能会买些茶、饮料以及风油精等物品,供劳动者在工作岗位防暑降温使用而不是按固定数量实际发放给个人。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支出?

税喵观点:

应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类似于疫情期间企业为员工购买口罩等防控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依据在于:

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由此可见,为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饮料及药品是岗位必备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2.借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著)对劳动保护支出的解释:

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如果属于劳动保护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据实扣除、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同时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应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与大家分享了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问题,但愿在炎炎夏日能够为您带来一丝凉意。其实上述两项支出都与企业用工成本相关,实际工作中应全面权衡用工成本,既要考虑企业所得税前能够扣除的金额,也要顾及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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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税有道-税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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