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厦门已有294起行人闯红灯被罚!有人被罚100 有人……
凑够一波人就走
从来不看车
俗称“中国式过马路”
这是网友对部分行人
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
出现这种现象
是受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影响
完全不顾及道路交通安全
其实对于行人的交通违法
厦门的各位司机真的很有话说
这是公交司机张师傅,在厦禾路新增了斑马线信号灯后驾驶的感受:
尽管新增了信号灯,但遇到行人完全无视红灯继续通行,这信号灯的作用就起不到了,行人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说得更严重些,沿线联动的绿波带都会受到影响
每位开车的司机
基本都遇到过行人不规范过马路
突然出现被吓出一身冷汗的时候
所以,涉及到这类交通问题的推文
大家的留言都很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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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情况,厦门交警部门持续开展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对行人不按信号灯、不走过街设施、翻越护栏等行为,采取“处罚、协勤站岗、读法规、看教育视频”等等多种方式,增强教育效果,提升行人文明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2019年以来(截至11月13日),全市共查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723起,其中行人闯红灯违法294起。
14日下午17点至18点,记者来到湖滨南路百脑汇路口随警采访。随着高峰期到来,路上的机动车、行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都多了起来。
湖滨南路百脑汇路口
路口不时还是会有行人和骑车人闯红灯
红灯亮起
依然在斑马线上行走的路人
00:10这位老人不仅闯红灯
还穿行在机动车道上
(视频编辑:林军)
远处打算闯红灯的骑车人
看到交警后退回安全岛
曲先生因闯红灯被交警拦查
在接受完现场教育后
身着反光背心协勤督导交通
(图片:颜杰铃)
(采访:记者颜杰铃)
交警现场教育方式
对重点违法行为,违法的行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交警可安排其协助维持交通秩序30分钟后,免于处罚。当事人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主动作为、认真负责的,经执勤交警同意,可以提前结束,但不得少于15分钟。
交通安全教育的内容:对违法的行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可以根据查处现场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观看警示视频,现场测试,听取、阅读、朗读或抄写行人道路通行规定等方式。
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内容:在交警的带领下,协助指挥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行走期间这些行为不能有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39条之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的行为包括: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
特别提示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处罚:
1.不承认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或故意逃避查纠的;
3.拒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
4.不愿意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或者在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时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的;
6.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7.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
违法行为人谩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或者阻碍执行职务,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属地派出所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马路的
正确姿势
目前行人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不按灯过街、横过道路注意力不集中忽略信号灯、不走过街设施翻越护栏等几种情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行人的通行有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1、不要盲目后退。如果红灯亮起时行人仍处于机动车道上,不要后退,以免发生危险,而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前行,直至通过路面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待下一绿灯亮起后再行通过。
2、等待也有“学问”。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处,一般都设有行人等待区,在红灯时,行人应该在等待区等待通行。在未设等待区的地段等待通过时,行人不要靠路边太近,以免机动车右转时,车辆右后轮对行人造成碰撞。
3、集中注意力切勿分心。一定记住:不要玩手机、不要追逐打闹、不要从车辆缝隙中穿过,也不要犹豫式过马路或行动过于急速。
行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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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二)在人行横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三)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并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一年内被依照本规定行政处罚五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违法行为人谩骂、威胁、推搡或者公然侮辱劝阻人,或者妨碍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