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履薄冰的唐代司法官员 需要遵守哪些制度?不遵守会怎么样!
各位立志于成为我大唐司法官员的莘莘学子们。本官乃是一名县衙里的录事,主要负责县里的文书工作。
作为一名司法官员,表面上高高在上是拿俸禄、吃皇粮的大人,岂知我朝《唐律》中约束司法官员的规矩实在太多,下面就由本官给各位唠叨唠叨!
一、不按规矩接案,要挨板子
县衙作为我县百姓解决纠纷、告状喊冤的地方,自然要根据我朝《唐律》的要求,接受案子,及时依法裁判。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子,一律不予接受,否则要受到打板子的大刑。
《唐律》中明文写道:"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朝廷为了保证老百姓的纠纷及时解决,避免纠纷上移,保证纠纷尽量解决在地方,确保纠纷能够及时被司法机关处理,所以制定了这个条文。这可要了老命了,应该管的案子不管,就打五十大板,三个案子加一级,最多能打九十大板。像我这年轻力壮的还能抗一抗,我家县令已过不惑之年,这五十大板岂不要了命了?
当然,有的同僚会想,我怕挨打那就勤政!一天就坐在县衙里,来个案子就接下,大小通吃,不好意思,这样还得挨打。我朝案子要逐级进行,《唐律》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如果是州或者以上的案子,没有经过县的审理而直接受理了,您和越级上告的人都逃不了那四十大板了。另外,我朝圣上宽仁,常赦天下罪人之罪,《唐律》规定"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也就是说,如果有人状告的罪行已经被圣上赦免,而受理了,您就逃不了牢狱之灾了。最后,告状必须要有告状人的姓名,如果觉得案件重大,看了一封匿名信就立案了,您还是逃不了要身陷囹圄。
而且这还不是全部的内容,所以,表面看着光鲜亮丽的司法官员,也不是那么好干的,搞不好案子还没开始审呢,自己就先进去了。
二、违规查案,要受重罚
案子该不该接弄清楚了,下面该查案子了,如果人已经抓到了,身为办案人员,就要小心了,因为一不小心就会犯法。
首先,人抓到了要防止他逃跑,就要使用各种刑具,《唐律》规定该关不关,该带刑具不带或者带了又拿下来的,不管是不是你拿下来的,都要挨罚,基本上就是根据罪犯的刑罚决定你的刑罚,最轻的挨板子,要是罪犯可能是徒刑以上,你的刑罚也会在他的刑罚上下浮动。另外,如果因为你的疏忽,犯人利用工具自尽、伤人、脱逃的,哪怕是未遂,你身为司法官员还是要负责。
其次,《唐律》详细规定了拷问犯人的方式、次数限制等,如果没有依照法律办事,还是要挨罚。办案子,不能上来就拷问,而是要根据犯人的口供,结合案件进行推敲,如果犯人就是不招,也得在司法官都在的情况下进行拷问,而且次数不能超过三次,拷打次数不能过二百,对于杖刑的犯人,你打的次数不能比判他的刑罚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或者犯人患病强行刑罚的,身为司法官员的你,是要反坐的,可能笞刑,也可能被判处徒刑。
三、判案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案子侦查结束后,进入审判阶段,注意,身为司法官员的你需要格外警惕,因为审判阶段处处是陷阱!
首先,判决有罪必须有理有据,必须按照《唐律》或者正式命令等官方文件,《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也即,定罪量刑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的话,三十大板。这里要引用的极为详细,包括他是触犯本条中的哪种情形,有怎样的行为,所以判处了怎样的刑罚。另外,哪怕圣上的命令,在没有正式成为法律以前,你引用了,以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论处。
其次,如果你枉法裁判,那可是犯了司法官员之大忌。《唐律》规定"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诸缘坐应没官而放之,及非应没官而没官者,各以流罪故、失论。"如果将没罪的人判成有罪,你就要服你所判给他的刑罚;如果有罪的人你判成无罪,该判给他什么罪就劳你代替了;无论是轻罪判成重罪,还是重罪判成轻罪,多出的部分就交给你了。
另外,《唐律》对我朝司法官员审判程序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违反管辖、违反回避要求、超出办案期限、甚至是违反重审要求都要被判处不同的刑罚。例如《唐律》规定"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更听之"等等。
百姓对县衙一类的官府,期望能按照法律保护自己,如果司法官员知法犯法,那就会严重的动摇我朝根基,严重的话甚至出现官逼民反的局面。所以,司法官员的审判活动严格受到《唐律》的规制
四、执行无小事
恭喜各位,终于侦查、审判都完毕了,但是案子还没完,还得交付执行,在执行上对司法官员也是各种各样的规矩。一旦稍有不慎,就会受到《唐律》的严格惩罚。
首先,我朝以仁义立国,圣上宽仁待下,要求禁止滥杀、减少死刑,所以对死刑的案件是极为严格的。我朝规定死刑要呈报陛下御批,才能交付执行,为此还规定出一复奏、三复奏、五复奏的申诉途径,即犯人哪怕已经被押赴刑场,当场喊冤,也要根据规定重新审查,不能使人枉死。《唐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如果违反规定,甚至要对司法官员处以流放的重刑。
其次,我朝死刑执行方式、时间不一。《唐律》规定"诸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自尽亦如之。失者,减二等。即绞讫,别加害者,杖一百。"如果错误的将方式弄错,本应自尽却判绞刑或者其他方式,可判六个月到一年的徒刑。另外不是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死刑的,最严重的可能流放。不单单是死刑,其他的刑罚,包括限制犯人的,也包括剥夺犯人财产的刑罚,在《唐律》中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例如"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一旦违反,主管的司法官员要被处以不同等级的刑罚。
司法官员因职务行为违法所受刑罚处罚会有一定的浮动,会随着时间和案件情节的不同而变化。《唐律》规定:犯人被判处徒、流刑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押送至服刑地点而停留不送的,"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是应当上缴的财物而超期不送缴的,"一日笞十,五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在案件审断结束后,属于徒刑以上罪的,要将罪名全部告诉犯人及其家属,并听取犯人的服辩,"违者,笞五十;死罪,杖一百";凡是应当准许犯人家属探望而不准,应当脱去刑具而不脱的,"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克扣或盗窃犯人口粮的,"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这种方式,体现了极其灵活的特点,确保执行过程对司法官员处罚的随机应变。
最后,比较特别的是,我朝尤其保护孕妇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孕妇是不能打的,如果打了,司法官员要被处二百大板,更不用说孕妇被打成重伤的了。另外,孕妇一般是不能被处以死刑的,哪怕罪行极为恶劣,也要在孕妇生育的一百天后执行,如果违反,司法官员也要受到极为严重的惩罚。
五、奖罚分明,严守律法
听本官解释到这儿,想必有许多的学子已经放弃成为司法官员的念头了,司法轻则剥夺百姓财产、重则取人性命,所以要求一定要在我朝律法、命令的要求下进行,否则就极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
这里只是简要的和大家说一些情形,还有许多可能让司法官员受到处罚的情形,而处罚虽以刑罚为主,但也包括罚俸、降级等方式。另外,作为一个衙门的主管官员,例如县令等,要实行连坐,《唐律》明文规定"应连坐者,各依公坐法,节级得罪。"用连坐的方式,来督促上级对下级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另外,朝廷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极为完备的监察体系,既可以考核司法官员的能力,也可以纠弹官员的行为,甚至可以对司法官员徇私枉法、违法审判等诸多行为进行审判,以保证司法的有序进行,保护我朝现有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以此维护我朝根基稳固。
当然,我朝对司法人员也并不是一味的限制,也有一套奖励制度。首先,我朝礼贤下士,各位哪怕出身寒门,也可以凭借自己十年寒窗,参加考试成为一名司法官员,考试内容除了法律知识以外,还要懂得一些自然知识和人情世故,以避免在司法行程中,司法官员因为自身素质原因使案件无法得到公平的审理。和前朝明显不同的是,对能力超群的司法官员,我朝除了升职以外,甚至还可以授爵,这和前朝以门户定尊卑的制度明显不同。
朝廷会定期对司法官员的职务行为以及水平能力进行考察,避免鱼目混珠、滥竽充数之人进入我朝司法系统中,对于德不配位的人要依照规定降职,甚至清理出官员系统,对于素质较高的官员要奖赏、升迁。
而这套考察方式被称为"四善"和"二十七最","四善"是指:德义有闻,清慎名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这是考核官员的一般原则。"二十七最是考课的具体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对应唐朝的27个司。其中,以"推鞫得平、处断公允"作为司法官吏的最高考课标准。朝廷希望以"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为朝廷遴选出真正优秀的司法官员。
和大家唠叨了这么多,说到底,大唐司法官员没那么好当,也没那么不好当,主要就是按着律法、按着《唐律》,如履薄冰的审案,对得起乌纱,对得起百姓,就好呀。
不多说了,我要认真学习司法知识啦,努力做到秉公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