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不文明旅游行为 还会触犯刑法?
十一假期即将到来,不少人已经制定好了出行计划。笔者也和大家一样迫切希望通过这个假期让自己好好休息一下。从往年的媒体报道可知,每年都会发生因游客出于好奇、侥幸等心理,有意无意地对景区的相关景点进行破坏的事件。在此呢,笔者通过对我国《刑法》景区常见相关犯罪的梳理,给读者做一个相关知识的普及。主要还是提醒大家:作为游客,当我们前往历史文化古迹的风景名胜区时,一定要文明出游,文明参观,切勿因小失大。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上述条款可知,所谓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故意对其进行毁坏。这里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因而,我们在假期游玩时,针对上述文物要采用合理的方式观光、游览,切勿出于好奇对其进行把玩。因为你的好奇,一旦不慎造成不必要的损坏,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锒铛入狱。需要提醒大家的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我们也需要对“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予以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当然,我们出游的目的就是为了开心的,谁也不想故意对景区进行破坏。笔者以为,随着我们国民素质的逐年提高,上述故意对文物、名胜古迹进行破坏的行为已经很少发生。但因为游客对相关文物、古迹等知识的匮乏或者说不了解,出于好奇对相关文物、古迹进行把玩、涂鸦从而造成该文物、故意被破坏的事件却不少发生。
《刑法》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过失,是指不是出于主观故意,不管是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都是过失。因而,我们在假期游玩时要对该景区的相关景点进行攻略储备,防止好奇害死猫。
四、结语
文明出行,健康游玩。风险防控,应铭记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