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天下视界下的冲突法理论论略论文
浅析天下视界下的冲突法理论论略论文
一、为什么在冲突法理论中引入“天下”
在我们所处的被称为“现代”的历史时代中,“全球化”正以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旋律。在今天使得整个世界被卷入的全球化运动中,在经济纽带的作用下,各个实体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法律都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与此相适应的是,作为冲突法理论生成的实在界基础的“多元私法体系共存”在规模上历经三个阶段逐步扩大后,目前已达致“全球性多元私法体系共存”的最大尺度。上述变化使得冲突法理论已无法完全凭借原有的分析框架,问题已经演变为全球规模的,我们因而必须在与之相匹配的世界尺度中去思考。作为特定“空间( 地域) ”下的特定存在者,无论是基于知识地方性的潜在影响,还是主体意识的精神自觉,一国的学人通常有意无意地带有对其所处的地方情境的朴素情感,并不甘于沦为他处思想和理论的忠实复述者。
这使得在多元私法体系达至“全球规模的共存”后重思冲突法理论时尝试融入中国印记成为当代学人的历史使命。然而,当我们面临如何选择具有中国印记并可作为反思冲突法理论之依凭的思想资源问题时,曾有学者不无悲观地认为: “在中国改革开放,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大量发生的情形下,中国历史遗留的自己的东西几乎是零”。笔者以为,中国历史中未曾出现过纯粹意义上的冲突法“理论资源”虽是事实,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反思冲突法理论时无法在历史中寻到任何可资征引的思想源泉。事实上,由于冲突法理论关乎对“为何适用外国法”的解释和回答,在多元私法体系全球性共存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对世界的想象———或者说世界观———便成为反思和重构冲突法理论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这一局面使得植根于中国历史中的“天下”理念极有可能成为塑造有中国印记的冲突法理论的思想源泉,并凭此发展出与西方冲突法理论具备同等———如果不是更强的话———解释力的冲突法理论。
始于近代的国势衰颓迫使中国知识精英忙于思考“救亡”而无暇顾及“天下”,然时移事易,经由一百多年的努力后,虽然中国还未成为一等强国,甚至仍然面临很多问题,但至少已经完成了“救亡”的目标,并且“正在经历从一个‘小国’变成‘大国’的过程”。当然,中国通过“和平发展”而展望的“大国”之梦,不应该仅仅是一个“世界工厂”式的“物质生产大国”,也不应该仅仅是对世界政治经济局势起重要影响的“政治经济大国”,而更应该是对世界知识体系构建具有原创性贡献的“知识生产大国”。这样,我们就必然需要站在世界的角度思考中国文化和思想对于世界的意义,而“当中国要思考整个世界的问题,要对世界负责任,就不能对世界无话可说,就必须能够给出关于世界的思想,中国的世界观就成了首当其冲的问题。”
目前,虽然以西方知识体系和价值观为依托的.“民族/国家”视界仍然是中国学界习以为常的观察和理解世界的角度,但其很可能并不是一种足以应对全球化而导致的具有全球规模问题的有“世界”情怀的视界。并且,由于这种视界不能反映时代背景,我们就不能指望其因应时代需要,更不能仍然在这种视界中型塑与“全球规模的多元私法体系共存”相适应的冲突法理论。窃以为,“民族/国家”视界在全球化时代所面临的问题与其他国家是否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并进而接受这一视界没有关系———事实上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接受甚至习惯了这一视界———而是与其理论能力有关。或者可以说,“民族/国家”视界虽然也在思考世界,但全球化时代所迫切需要的并不仅仅在于思考世界,还要“从世界去思考”。“‘思考世界’与‘从世界去思考’是完全不同的思想境界。”而中国文化和思想内核中的“天下”理念由于其所蕴含的“从世界去思考”的思维方式,应有资格成为中国话语参与世界知识互动及体系构建的具有原创性意义的思想资源。因此,当下的中国,不仅重新赢得了思考“天下”的时间和机遇,更负有唤醒“天下”理念时代活力的使命。
二、作为世界性的视界的“天下”
当然,现代社会的造型以及人们对“造型”的造型都与生成“天下”理念的中国传统思想所处的时代已经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我们如果仅仅以“复古”的心态梳理出其所谓的本来面目,反而会消解掉“天下”理念的时代感和现实意义。或者可以说,我们复兴“天下”理念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对之予以历史解释,而更应该关注“天下”理念所蕴涵的理论可能性,由“复述”转向“重述”,变“还原”为“阐发”,从而在中国的思想框架下发掘出“天下”理念的时代意义。毕竟,我们“不是根据历史而是根据思想的可能性来进行思维和作出关于未来的决定的”。作为经过现代科学知识洗礼的现代人,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和对于世界的了解无疑比古人更加丰富。从现代科学的角度看,古人对世界的认识往往在知识论上与我们所认识的世界严重不符合。但如果跳出知识论的视野而站在思想的高度,他们的世界观似乎并非不值一提。事实上,在中国传统文化脉络中,“天下”是一个被赋予了多重思想意义的概念,是一个关于“世界”而不是“国家”的概念。
经由这一概念的提炼升华,在中国思维中,处理不同规模的事务需要采用不同的视界,具有不同的情怀,即所谓“以身观身,以家观家,以乡观乡,以邦观邦,以天下观天下。”这就意味着,“天下”是一种具有哲学理念气质的世界观,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用以思考问题的最大化的尺度———超出一国( 邦) 规模的问题就要在“天下”尺度中去求解,“天下”是一种世界性的视界。通过“天下”的作用,中国在对“世界”的处理上选择了一条与西方甚为不同的思想路径。在西方的主流思想结构中,世界多数时候只是个“自在”的空间。在这样的思想路径下,当不得不将世界作为思考的对象时,“国家”就成为了一种用以思考的最终尺度。而在中国的“天下”理念中,人们所想象的世界体系不同于西方所提供的主权国家中心的世界体系,“它不以经济关系的维系和‘种族—族群’及民族国家的区分和疆域化为基础,而是以‘有教无类’的观念形态为中心来呈现人们对世界的认识”。
并且,世界不仅是个“自在”空间,更重要的是它还被赋予了思考和解释问题的意义,是一个反思单位。换言之,世界,而非国家,才是思考和处理各种具有全球规模的问题的最大尺度和解释框架,“国家只是从属于世界社会这一解释框架的次一级的单位”。上述分析表明,“天下”足以作为一种不同于“民族/国家”的世界性视界和处理问题的尺度。而使其对于我们所在的被称为处于“全球化”进程中的时代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的,还在于蕴涵于其中的“无外”原则。
三、结语———对可能批判的回应
面对这样一种基于“天下”理念的冲突法理论,现实主义者或许会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在中国的国家利益尚未得到保证,“民族—国家”的建立仍处于现在进行时的“现实”情景下,如此胸怀天下未免失之于高远。笔者以为,这样的看法或许来自于对“现实”的不同理解。诚然,理论的解释有赖于对“现实”的“描述”,于是人们常常以理论所描述的“现实”与现实世界的“现实”的不一致性作为理论的缺陷而加以诘问。但同样应予重视的是,世界任何事物都彼此联系,无法截然分开,而我们所谓的“现实”却是将某一个或几个特定事物分离出来加以强调的结果。这样看来,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关注而得出的“现实”可能只不过是纯粹现实的某个侧面而已。因此,虽然“现实世界由国家组成”这一显而易见的“现实”决定了国家利益是我们处理诸如“为何适用外国法”的国际事务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但“世界是一个完整的世界”这一同样不容忽视的“现实”也决定了在思考“是否”以及“为何”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仅仅以一国利益为基本关怀,而必须具备某种“世界性利益”的眼光。当然,“世界性利益并不是指其他国家利益……尽管世界性利益的具体内容还需要讨论和分析,但至少可以抽象地说,它是与各国都有关的人类公共利益,既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方面,它是保证人类总体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
与上述诘问相反的是,理想主义者或许因为这种冲突法理论过于偏重精神层面的自觉而认为其无法为具体冲突规则的设计提供值得托付的直接依凭。不错,人们常常认为理论应当具备解释一切的能力,并通过将理论应用于不同的现象以期发现所谓“更好”的理论。但在笔者看来,这或许源于人们对绝对真理的幻想和渴望,但绝对真理是否存在却是颇为可疑的,如果非要说出一个接近绝对真理的真理,那恐怕只能是———“所有真理都是真理”,诸如此类的判断在逻辑上无懈可击,对我们的行动却没有任何意义,质言之,理论自身规定了它要解释什么,能够解释什么。理论解释力高下的评判,可能并不在于它所能解释的现象的多少,而在于在它所给定的条件下,对特定事实解释程度的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