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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辽宁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

2021-07-02 0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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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辽宁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

1、 问:公积金二套房是如何界定的?

答:公积金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问:怎样办理提前还款?

答:根据沈住公发26号《关于调整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和提前部分还款政策的通知》规定:提前部分还款时间为正常还款半年;提前部分还款额度为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0%并且大于一万元。用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提前还贷,需要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借据,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到您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前还贷。还款期内提前部分还款次数(现金及公积金)不可超过5次。

3、问: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具体额度建议您持本人身份证到单位缴存管理部试算为准。

4、有不良信用记录,还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不良记录的,原则上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5、公积金可以用于支付物业费吗?

答:省公积金最新政策显示,从今年9月21日起,缴存人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2015-2020年度自住住房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缴存人需满足3个条件,个人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超过1.51万元以及单位不欠缴公积金。根据通知内容,提取额度为每人1.5万元。但该条新政设有办理期限,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2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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